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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山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存在问题及建议
浏览次数:3233作者: 站点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11-02

为确保《安全生产法》的正确贯彻实施,淮北市相山区人大常委会对全区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组认为,新《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12月1日修订施行以来,我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努力抓好安全生产事故防控工作和各项任务的落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了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同时,实施《安全生产法》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和困难,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与人民群众的需求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需要认真研究,加以解决。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存在的问题

一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仍不到位。不少企业过度追求利润、忽视安全投入,技术装备落后,管理方式粗放,安全欠账较多,责任落实层层衰减。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家庭作坊、个体经营户的生产经营条件差,安全隐患突出,一旦发生事故,赔偿资金很难兑现,容易造成上访等事件发生。

二是安全与发展的矛盾削弱了行政执法。部分领导同志头脑中“重发展、轻安全”思想仍然存在,担心安全检查多了、要求严了,影响软环境,怕留不住客商,影响投资热情,造成“先上车、后买票”甚至“只上车、不买票”现象在某些单位普遍存在,这主要是各地重招商、重服务,而疏于监管遗留下的隐患。

三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无有效抓手。安全生产法中明确,安监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但如何实施综合监管,没有具体的规定,仅靠安委办临时机构开展综合协调,力度远远不够,缺乏必要的措施和手段,造成有的行业主管部门将不想管的、难度大的安全监管工作推到安监部门,致使安监部门综合监管职责难以履行到位。

四是安监队伍建设与依法治安仍不适应。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全区安全生产执法力量不足、执法装备也相对短缺的矛盾日益显现。尤其是煤矿的简政放权,渠沟镇辖区刘东煤矿交由我区监管,而全区具有化工、煤矿等相关专业背景的工作人员屈指可数,加上缺乏必要的防护装备和检测装备的情况下,安全执法的效果大大降低。

五是属地安全监管职责需要进一步明确。镇街、开发区没有执法权限,新《安全生产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但安全监管职责仍不够明确。

二、进一步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的建议

尽管相山区不断加大《安全生产法》的宣传贯彻力度,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但依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的宣传教育。区政府及安监部门要把加强宣传工作作为一项长期重要任务抓紧抓实,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广泛宣传,努力提高人民群众安全生产意识。同时,加强对安全责任主体单位的教育培训,切实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营造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二)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一是督促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及有效使用。对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液化气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单位要进一步强化措施,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保障千家万户生命财产安全。督促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年度计划,着力提高从业人员应急处置能力。二是督促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自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着力控制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

(三)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执法工作。一是进一步落实部门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责任,正确处理安全和发展的关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以及程序审查批准各类安全生产事项,强化监督、检查、预防和治理各个环节工作,不断提高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水平。二是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特别是重点加强重要区域和重要行业的执法监督工作,不断提高执法效能。

(四)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一是将安监执法队伍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尽快配齐人员,充实队伍力量特别是特种设备专业监管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做到操作员持证上岗,着力打造一支作风硬、业务强的安全监管队伍。对于农村片区的学校保安要按要求配备到位。二是要加大保障经费投入,配齐各部门安全监管所需的各类设施设备,如区消防大队安全设施设备落后,应尽快更新换代,切实提高安全监管水平和实效。

(张秋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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