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区人代会)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选举或者任命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人代会选举产生的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的宣誓仪式,由大会主席团组织;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宣誓仪式,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进行,由区人大常委会组织。
第四条 以下人员在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大常委会组织。
(一)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
(二)区人民政府代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四)区人民法院代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五)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五条 宣誓程序。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和集体宣誓的形式。宣誓前奏唱国歌。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第六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人员宣誓原则上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人大常委会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关部门另行组织宣誓。
第八条 宣誓人员必须忠实履行就职宣誓誓词,积极弘扬宪法精神,主动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 本规定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