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法律法规
相山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就职宣誓暂行办法 (修改稿)
浏览次数:4220作者: 站点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09-04

 

 

 

第一条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区人代会)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选举或者任命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人代会选举产生的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的宣誓仪式,由大会主席团组织;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宣誓仪式,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进行,由区人大常委会组织。

第四条  以下人员在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大常委会组织。

(一)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

(二)区人民政府代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四)区人民法院代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五)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五条  宣誓程序。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和集体宣誓的形式。宣誓前奏唱国歌。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第六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人员宣誓原则上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人大常委会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关部门另行组织宣誓。

第八条  宣誓人员必须忠实履行就职宣誓誓词,积极弘扬宪法精神,主动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  本规定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淮北市相山区人民代表大会 未经书面允许不得转载或建立镜像 建议使用IE8以上浏览器
网站备案号:皖ICP备16001958号-1 技术支持:商网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