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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山区法院对两名提供虚假证言的证人司法拘留十五日
浏览次数:3684作者: 站点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03-21

    近日,相山区法院对在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提供虚假证言的证人石某某、马某某依法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2016年1月7日,相山区法院立案受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甲、王某某要求其二人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但被告李某甲辩称,其根本没有向原告借过钱。在庭审过程中,石某某、马某某先后出庭证实亲眼见过原告将现金借给被告。由于原告李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向被告交付借款,因此法院最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发回重审后,相山区法院二次开庭审理该案件。在庭审过程中,石某某再次出庭作证,却称并未看到原告将借款现金交付给被告,马某某出具的书面证言也称并未看到原告将借款现金交付给被告,二人证言与一审的证言完全不符。针对这一矛盾情况,审判员进一步询问核实,审查认定石某某、马某某在法庭上作了虚假证言。

    该案中,证人石某某、马某某在签署保证书保证如实陈述知道事实的情况下,出庭作证时前后矛盾、随意更改自己的证词,其行为已经严重妨碍了案件事实的查明。相山区法院根据石某某、马某某提供虚假证言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对石某某、马某某拘留十五日的决定,以期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也可对今后证人出庭作证起到良好的示范和警示作用。(相山区法院研究室    刘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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