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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山区法院一日之内当庭宣判两起涉疫情防控犯罪案件
浏览次数:25481作者: 站点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0-03-11

2月25日,相山区法院认真落实“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依法从严从快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一日之内连判两起涉疫犯罪案件,助力坚决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

2020年2月3日至9日,被告人赵某谎称其有稳定的医用一次性口罩、N95口罩来源,通过微信兜售口罩,将收到的被害人货款用于网络赌博挥霍等,在被害人催收口罩时,采取给被害人寄送零食的方式拖延,随后变更手机号码、微信等联系方式,致使被害人无法与其联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利用网络先后实施诈骗3起,骗取财物合计人民币34.18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在疫情防控期间,虚构销售疫情防护用品事实诈骗他人财物,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决定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当庭宣判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赵某某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2020 年1月25日,被告人陈某购买假冒“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后,在其位于淮北市相山区久兴批发市场经营的劳保店内,以医用口罩的名义按0.1元至0.5元每只不等价格对外销售。1月31日,被告人通过微信联系他人购买10000 只假冒“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欲继续对外销售,被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并扣押。经检验,上述查获口罩不符合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标准要求。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被告人具有自首和部分犯罪未遂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疫情防控期间,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综合全案情节,决定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当庭宣判被告人陈某犯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区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濮慧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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